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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的规定。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,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,增加了债权人的借款风险,较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。在合同中对借款用途进行明确的约定,对于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,债权人可以对其部分或者全部借款加收利息;情节严重的,可以要求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借款。本条再次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,同时规定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。借款人还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。自然人之间借款的,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,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。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。
小花和小牛双方约定借款用于经营工厂,过了段时间小花发现小牛将借款用于XX,小花知道这个钱用于传销,肯定是没有办法收回来了,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且收回借款。而小牛以借款未到期为由,拒绝借款,小花将小牛诉至法院。法院依法判决合同解除,小牛限期内归还借款。
*二百零三条:【借款使用的限制】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,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、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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